警备司令部是驻地的军务机关,负责执行警备工作,对外以警备司令部的名义行事。警备司令部的军务职能由所在地的省军区、警备区司令部的军务部门承担。警备司令部的司令和参谋长一般由该单位的副司令和副参谋长兼任,不是由该省级军区或军分区的正职领导担任。警备司令部的领导层只有这两位,下面的就是日常工作机构(即军务处、科或军务动员处、科内设立的警备办公室),再下面的就是专职或兼职的警备纠察连(排)。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备司令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一节 警备司令部职责
第二节 警备司令部工作制度
第三节 警备执勤人员职权
第三章 维护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任务
第二节 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的组织
第三节 对违反军容风纪军人的处理
第四章 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一节 任务
第二节 军车检查纠察勤务的组织
第三节 对违章违纪军车的处理
第四节 事故的处理
第五章 维护军队声誉和军人权益
第一节 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查处冒充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 制止和纠正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
第三节 帮助过往军人解决困难
第六章 执行临时性警备勤务
第一节 任务
第二节 临时警卫勤务
第三节 组织协调驻军参加有关活动
第七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一节 警备分队
第二节 收容所
第八章 对警备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章 附则
附录一 “纠察”臂章式样
附录二 《警备纠察证》式样
附录三 警备执勤肩章式样
附录四 《警备纠察》车辆标牌式样
附录五 《违纪军人通知单》式样
第二章 警备司令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一节 警备司令部职责
第十条 驻地的卫戍区、警备区、省军区和上级指派的负责警备工作的单位的首长,同时担任警备司令部的首长,对所辖区域的警备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 警备司令部执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警备工作的动态,制订警备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分派驻军的警备执勤任务,监督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对外出军人的检查纠察;
(四)组织开展对外出军车的检查纠察;
(五)协助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军车的违章和交通事故;
(六)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查处冒用军人、军车、军办企业或者冒用其他军队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制止侵害军队声誉和军人权益的行为;
(七)帮助过往军人解决困难;
(八)组织开展临时警卫勤务;
(九)组织协调驻军参加集会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十)领导、管理警备分队和收容所,根据警备执勤任务的需要,决定执勤人员携带武器或者警械;
(十一)规定驻军的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
(十二)上级交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警备处(科)在参谋长的领导下,负责警备司令部的日常工作。没有设立警备处(科)的警备司令部,日常工作由军务装备处(科)负责,对外仍称警备处(科)。
第十三条 警备分队负责日常的检查纠察勤务,由警备司令部按计划调度。使用警备分队和装备执行与警备勤务无关的任务,或者使用警备分队以外的部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必须按照中央军委关于部队部署和调动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二节 警备司令部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建立警备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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